1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5日,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顾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B公司厂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区建筑工地上堆放的A公司灌浆料外包装上印有“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字样,经核实,A公司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于2014年9月15日过期失效。
经查,A公司伪造质量认证标志行为属实,至案发时止,伪造认证标志违法生产“灌浆料”55吨,货值金额44000元,违法所得5500元,已停止生产。
2处罚决定
A公司伪造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A公司处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
3案件焦点
在办案过程中,关于案件定性问题,执法人员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在没有有效的认证证书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上印“通过ISO9001”等字样,属于“伪造认证标志”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A公司原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只是证书过期失效后,仍继续使用认证标志,应属于“冒用认证标志”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A公司只是印着“通过ISO900”字样,未印认证标志,不适用“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不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本案的定性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ISO9001”的字样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二是,该行为是“伪造”还是“冒用”。
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的规定,对于“通过ISO9001”的字样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我们认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不像3C强制性认证那样具有统一的认证标志,但只要在产品外包装、对外宣传中使用“ISO9001”等字样,就应当归类为用文字表述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同时,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应对A公司进行查处。
经多次讨论,就“伪造”还是“冒用”,我们认为“冒用认证标志”是指公司本身没有相关认证证书,而使用其他公司的认证证书冒充自己的证书,证书本身具有真实性,只是被冒用;“伪造”指的是证书本身不具有真实性,本案中A公司的证书已失效,即其证书的真实性已经灭失,若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通过ISO9001”的字样,就属于伪造。
最终,我们认定A公司虽原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但在明知失效的情况,继续在产品外包装上、每批产品的合格证书等处写有“通过ISO9001”等字样,属于伪造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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