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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产品将强制认证,未获证不得销售!
双击自动滚屏    出处: xinsida01     发布时间:2016-7-22 8:42:47     阅读:1030

宠物吹水机及类似产品

近期,认监委接到地方质检部门、认证机构及生产企业对有关宠物吹水机及类似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要求的咨询。为更加有效地开展CCC认证和执法工作,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将宠物吹水机及类似产品CCC认证要求明确如下:

一、宠物吹水机是专为快速吹干猫、狗等长毛宠物皮毛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适用GB 4706.15-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特殊要求》标准要求,应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的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

二、鉴于宠物吹水机及类似产品为市场新兴产品,部分认证机构和地方质检部门、生产企业等对该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尚未达成统一认识,为在鼓励产品创新发展的同时确保质量安全,对已生产该种产品的相关生产企业,应于20161231日前依据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CC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完成CCC认证。

201711日起,对于宠物吹水机及类似产品,未按要求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带有USB充电接口产品

早在今年1月,认监委发布今年第2号公告,明确带有USB充电接口产品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201711日起,上述多功能产品未按要求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相关内容如下:

一、CCC认证目录已明确包括信息技术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

二、对于CCC认证目录内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照明电器、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如具有信息技术或者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功能,并带有相应充电接口(例如USB充电接口等),则为同时具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CCC认证目录内产品功能的多功能产品,该类产品除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照明电器、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的CCC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信息技术设备或者音视频设备的CCC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三、鉴于上述多功能产品为新产品形式,部分认证机构和地方质检部门、生产企业等对该类产品CCC认证要求的认识还不清晰,针对该类产品多数仅按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照明电器、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的CCC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实施了认证,相关生产企业应于20161231日前,按照信息技术设备或者音视频设备的CCC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完成补充认证。

201711日起,上述多功能产品未按要求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转换器

和延长线插座产品

除了以上两类产品,国家认监委在1月份还发布了今年第3号公告,明确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中的转换器和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和认证实施范围调整及相关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近日,GB 2099.3-2015《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和GB 2099.7-2015《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2-7部分:延长线插座的特殊要求》发布,并将于2017414日实施。

两项标准发布、实施后,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中的转换器和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和认证实施范围调整及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器附件)》(编号:CNCA-C02-01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认证依据标准中增加GB 2099.3GB 2099.7 

其中,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产品认证依据标准由GB 2099.1GB1002/ GB1003(以下简称旧标准)变更为GB 2099.1GB 2099.7GB1002/GB1003(以下简称新标准),认证实施范围在已有的GB2099.1中的电线加长组件基础上,增加带有国标组合孔(俗称小五孔)的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 

转换器产品(带有国外标准插头或插座的除外)是新纳入强制性认证实施范围的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为GB 2099.1GB 2099.3GB1002/GB1003 

二、对于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已按旧标准获得强制性认证的,证书持有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依据标准变更的申请;新认证申请和认证依据标准变更申请的办理要求参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4号公告)执行。 

三、对于本次新纳入强制性认证实施范围的转换器产品(带有国外标准插头或插座的除外)和带有国标组合孔的延长线插座(电线加长组件)产品,自2017414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四、实验室应按照《关于发布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34号公告)要求完善一站式检测服务能力,获得上述产品及相应标准的指定后,方可承担相关检测业务。

以上产品都已明确具体时间,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各企业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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