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水平,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并据此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一、工作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第三方的认证机构证明社会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提升我国企业创新能力,改善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国家实行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二、认证机构确定
国家认监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技术能力的特殊要求,对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审批。
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应当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
三、认证实施
(一)认证规则
认证机构应当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发布实施。
(二)认证申请和受理
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及所需资料。认证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认证活动。
(三)认证决定
认证机构完成审核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向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审核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四)获证后监督
认证机构应当对持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符合认证要求的持续性,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跟踪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
(五)信息公开
认证机构应当公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范围、认证规则、认证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
(六)风险控制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七)保密义务
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
四、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
(一)认证证书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证书编号;
2.证书持有组织的名称、地址;
3.认证覆盖范围(含管理方面,包括获取、维护、运用、保护、合同管理及保密;实施运行的产品或业务各环节工作,包括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等信息);
4.认证依据的标准;
5.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发证机构的名称、地址;
7.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认证证书持有组织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的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二)认证标志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式样应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标志的式样规格等,由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规定,另行通知。
(三)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本组织相关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五、监督管理
(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国家认监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检查。
(二)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使用领域对认证结果采信情况和获证单位认证有效性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结果通报国家认监委。
(四)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投诉。
(五)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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