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不断激发认证检测行业活力,便利生产企业获得认证,国家认监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强制性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举措的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1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拟开展2016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年度指定工作,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使用,资源合理利用;
(二)满足产业集中地企业检测服务需求;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标准检测认证一体化、具备关联产品检测经验的实验室。
二、指定需求
拟在部分强制性认证产品领域增加指定实验室(具体需求详见附件,指定项目编号1~9)。
三、指定申请的受理条件
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二)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三)符合国家标准中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四)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五)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六)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七)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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