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的要求,依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完善市场体制建设,加快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在全区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并建立信用档案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目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的基础是信用,市场配置资源通过信用报告实现,结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下发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见附件1以下简称《意见》),建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同时,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也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以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标准及方法
评价活动全部过程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及《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评价方法》,同时执行国家规范GB/T22120-2008《企业信用数据项规范》,GB/T22116-2008《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IT/22117-2008《信用基本属语》,GB/T23797-2009《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2-2009《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3794-2009《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及代码》。
三、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结果使用
《意见》中明确指出,信用档案和评价结果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重点领域,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在技术改造、技术合作、产品进出口、招商引资、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将得到广泛的应用。
银行贷款方面,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之规定,企业信用等级是银行融资的必要条件。招投标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信用等级是投标人的资格要件。
政府采购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人员
为保证评价行为的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员均具备国家注册信用管理师资格或熟练掌握《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评价方法》的专业人员进行评价。
五、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费用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费用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收费标准》。
六、颁发证书和建立信用档案
参评企业评价结论为A级或A级以上,说明企业信用状况良好,颁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卡”,企业信用数据纳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数据库”。同时在内蒙古信用网和《内蒙古信用》刊登评价结论。
参评企业评价结论为B级的,出具信用报告书,并将信用信息纳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数据库”。
参评企业评价结论为C级的,只出具企业信用状况问题所在及信用状况修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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